江苏省科普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江苏省科普美术家协会。
中文简称:江苏省科普美协
英文译名:JIANGSU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RTISTS
英文缩写:JSAS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科普美术家、设计家为主体,并有部分热爱表现科普的摄影家、书法家等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讲话精神。团结组织科普美术家、设计家、摄影家等热爱美术创作、设计的人士,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构建和揩社会,促进国家软实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繁荣科普美术创作,不断壮大我省的科普美术创作队伍,提高我省的科普美术创作水平。为实现江苏科技、文化强省作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石头城路99号南艺双创中心。邮编:2100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各种科普美术、“艺术与科学”美术创作、设计、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发现和培养科普创作人才,壮大科普美术创作队伍。
(二)组织创作各种科普美术、“艺术与科学”美术设计精品,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以增强全社会的科技意识,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开展“艺术与科学”的探索、研究,让科学与技术提供更为广阔的艺术领域,创作科普美术新作品,为会员提供更多发表科普美术作品与文化创意的园地,繁荣科普美术创作。
(四)加强会员同科技人员的联系与合作,增加会员对高新科技知识的了解,提高科学文化修养,在艺术作品中,增强科技的含量,在科技中增添艺术的养分。深入省内外考察、写生、观摩,为创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不断发现和培养科普美术、设计、摄影等创作人才,向国家及省内外出版部门推荐会员的优秀科普美术作品,推动和指导“艺术与科学”美术创作,促进科普美术作品质量的提高。
(六)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普美术家的意愿、要求和建议,争取党和政府对科普美术创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并接受党和政府的委托,开展有关科普美术创作,“艺术与科学”美术创作活动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
(七)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和科普美术家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八)根据社会需求以及自愿和互利的原则,与国内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作编创科普美术作品画册和共同开展科普美术展览、宣传活动。
(九)与对口团体、对口单位及科普美术家进行学术交流与业务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团体章程,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按期交纳付费,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加入本团体,成为个人会员。
1、在科普美术创作、理论研究、艺术设计领域取得一定的成绩,发表过一定数量的科普美术、摄影、艺术设计作品或学术性论文,作品参加过省级美术、艺术设计作品展览不少于三次者。
2、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能力水平,并编发有相当数量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科普美术、摄影、艺术设计作品的编辑和编创人员。
3、科普美术、摄影创作、艺术设计成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全省性美术、艺术设计评奖或其他类似级别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作者和责任编辑。
4、热心倡导、支持科普美术、艺术设计活动的领导干部、科技专家、企业家、出版家和成绩显著的组织工作者。
5、热心科普美术创作并做出杰出贡献的科学家、摄影家、书法家、设计家,愿意参加合作交流,经登记注册的各类艺术家。艺术经纪人以及为本团体的繁荣和发展做出显著贡献者。
(二)单位会员:同本团体工作有关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团体活动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文化、工商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1、提交本人入会申请书;
2、经本团体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本团体相关专业委员会和各市的省会员小组的推荐;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二)单位会员
凡同本团体工作有关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文化、工商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承认本团体章程,支持本团体活动,交纳会费,愿作本团体单位会员者,均可向本团体或本团体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选派代表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团体有关学术资料和刊物;
3、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本团体协助举办与科普美术、艺术设计、“艺术与科学”美术有关的培训班、笔会、讲座。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从事科普美术创作、艺术设计,参加本团体组织的“艺术与科学”美术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与协会活动,积极建言献策,为协会工作作出一定贡献;
(二)理事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在科普美术、设计、摄影创作、艺术理论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在全国性及以上科普美术、艺术设计评奖或其他类似级别评奖活动中获奖;
2、具备副高级职称,学历为硕士;
3、副处职以上;
4、知名企业负责人;
5、为协会做出特殊贡献;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拨款和项目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8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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